原标题:《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》明年 起施行

失信惩戒措施应依法向社会公布

,天津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《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《条例》将于2021年 起施行。

《条例》共八章六十六条,包括总则、社会信用信息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、信用主体权益保护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、社会信用环境建设、法律责任和附则等。

《条例》明确社会信用信息包括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,并规定相关管理制度。一是规定天津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,明确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失信信息的范围,并对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、查询与公开进行规范。二是规范市场信用信息的采集行为,明确企业事业单位、行业协会、商会等可以依法记录自身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信息,或者根据管理与服务需要依法记录其会员、入驻经营者等的市场信用信息。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,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。三是规定天津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与市场信用信息的互通、共享机制,鼓励各级国家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、群团组织与企业事业单位等开展信用信息合作。四是规定天津各级国家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,按照规定确定关联的社会信用信息查询事项与查询社会信用信息、使用信用服务。

《条例》明确了信用奖惩制度。一是规定天津有关国家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,可以依据法律、法规与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,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,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。二是规定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应当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。守信激励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守信行为、社会贡献程度相适应。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、违约行为的性质、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,并告知实施惩戒的依据、理由与救济途径。守信激励措施与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,未经公布不得实施。三是规定行政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安然 顿时法定权限范围内,可以对没有失信信息记录的守信主体,典质 修改实施行政许可等活动中,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给予优先办理、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。四是规定行政机关、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按部就班 无功受禄法定权限范围内就相关联的事项,可以对失信主体依法采取减少便利化措施、增加监管频次等惩戒措施。

天津市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尹耀光说,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目前,国家尚未颁布社会信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。天津先行立法对社会信用信息管理、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、信用主体合法权益保护、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内容作出规定,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,增强社会诚信、减少社会矛盾,有利于加强与创新社会治理,促进社会和谐。(张驰 范瑞恒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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